【笔记】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
文章摘要:
【要旨】召集人受雇用人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员共同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如果召集人与其他受雇人员同工同酬,未获取劳动报酬利润,召集人不是雇主;应当认定雇用人为雇主,受雇用人是为雇用人(雇主)提供劳务。
文章摘要2:
问: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
答: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召集人受雇用人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员共同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如果召集人与其他受雇人员同工同酬,未获取劳动报酬利润:
1.召集人不是雇主;
2.应当认定雇用人为雇主,受雇用人是为雇用人(雇主)提供劳务。
【参考案例】《钟昌付诉陈秋华、陈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