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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民一终字第98号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6426 次 标签: 司法担保 诉讼调解 案外人担保 诉讼调解担保 筹建处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文章摘要2:

【要旨】筹建处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设立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摘要】关于本溪市政府答辩称其没有与化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欠款债务的问题,因集中供热工程系政府设立的专项工程,其立项、机构组建、资金来源等均由本溪市政府决定和实施,工程承包合同也是由本溪市政府设立的筹建处与化建公司签订,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均为筹建处,而筹建处作为本溪市政府的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由本溪市政府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并承担工程欠款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本溪市政府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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