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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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规定:
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 回目录
1.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不是第三人);
2.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先诉抗辩权的权利内容)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不起诉一般保证人 回目录
1.债务人是单独的被告:法院不能将一般保证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产生中断保证期间的效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读】民家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不起诉债务人,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回目录
1.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仅因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才能中断。
2.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进行释明:
(1)如果债权人主动要求或者同意追加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A.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参加诉讼:
A.法院因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必须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B.但主债务人已经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3)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起诉行为产生不了中断保证期间的效果(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3.从诉讼便民原则出发,法院应当追加第一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解读】民家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先诉抗辩权是基于担保法规定而非诉讼法规定而产生:
A.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享有的是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
B.先诉抗辩权不能“抗辩”债权人的诉权,仅能“抗辩”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②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
A.第二顺序债务人;
B.不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与对一般保证人的诉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债权人在诉讼时有选择的权利:
A.债权人选择仅起诉债务人的,不影响其向一般保证人提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以先起诉第一顺序债务人(债务人),再起诉第二顺序债务人(一般保证人),形成的两个诉讼案件可以分别审理。
B.债权人选择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因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必须驳回诉讼请求,但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④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不能剥夺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诉权(不能认为债权人只有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不能时才能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A.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在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不能时再起诉保证人;
B.债权人可以同时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必须明确保证人承担责任顺位(只有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C.债权人在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单独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 回目录
①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②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实务提示: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回目录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保证人不是作为第三人,而是作为第二顺序实际承担债务的债务人(被告)参加诉讼。
②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不起诉一般保证人的,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请求另案解决: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与对一般保证人的诉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债权人在诉讼时有选择的权利,债权人选择仅起诉债务人的,并不影响其以后再向一般保证人提出诉讼请求。
B.两个案件可以分开处理。
③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不起诉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A.从诉讼理论上说,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是债权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B.但是考虑到《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债务人承担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并规定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的要求,并且保证期间仅因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才能中断,所以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一债务人为被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担保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