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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

更新时间:2021-06-20   浏览次数:3369 次 标签: 保证人诉讼地位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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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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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回目录

1.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保证:

(1)等同于法人对外提供保证;

(2)保证责任由法人承担。

2.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保证:

(1)属于越权行为;

(2)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3.分支机构和法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1)债权人认为法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单独起诉法人而不起诉分支机构,符合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2)债权人仅起诉分支机构而不起诉法人,司法解释不予限制:

A.分支机构单独为被告;

B.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追加法人为共同被告。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单独起诉、应诉  回目录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保证:分支机构可以单独起诉、应诉。 

1.商业银行的分行为总行的分支机构,可单独起诉应诉,不必以总行为当事人; 

2.商业银行的支行属于分行的分支机构:

(1)有独立的起诉能力;

(2)但无独立的应诉能力,也无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3)因支行提供保证而成为被告的,债权人可以追加分行为共同被告。

追偿权 回目录

法人、法人分支机构承担了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后,分支机构和法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担保法解释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诉讼当事人地位上的特殊安排:

①不等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与一般企业法人存在区别;

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也需要法人的授权;未取得授权又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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