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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保证人诉讼地位

更新时间:2021-06-20   浏览次数:2933 次 标签: 保证人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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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保证人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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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诉讼 回目录

抵押权诉讼中,债务人和抵押人(物上保证人)应当应共同诉讼人: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债权人仅起诉抵押人(物上保证人)的抵押权诉讼,法院也需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诉讼人;

3.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抵押权诉讼,法院也需要追加抵押人(物上保证人)为共同诉讼人。

债权诉讼 回目录

债权诉讼是指押权人以债权人身份主张债权请求权而不行使抵押权: 

1.仅以债务人为单独被告; 

2.法院无权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仅在抵押权诉讼中:债务人与抵押人才必须作为共同被告; 

②非抵押权诉讼中:债务人与抵押人不一定都是共同被告;

③抵押人仅起诉抵押权人:无需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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