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无需取得出质人同意 回目录
1.动产质权实现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2.动产质权行使手段:
(1)协议折价: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2)拍卖、变卖:质权人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质权离不开出质权利义务人(第三义务人)协助 回目录
1.权利质权中债权、物权质押的第三义务人是负有清偿债务或者交付特定财产的义务人;
2.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
(1)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2)质权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权利质权人可以从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第三义务人)处获得直接清偿;
②权利质权人诉权:
A.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B.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作为单独被告。
③法院可以径行判决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第三义务人)向质权人清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上一篇: 物上保证人诉讼地位
下一篇: 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