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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13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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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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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要条件),否则有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回目录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以及根据自己工作或者因为业务而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劳务活动的便利。

2.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犯罪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侵占行为(即“非法占为己有”) 回目录

1.对占有方式不加限制;

2.包括侵吞、盗窃、骗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的本单位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福建省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数额较大标准为6-100万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的“已”字并非专指“自己、本人”:

A.是指“个人”(即个体):包含本人和他人;

B.不包括其他单位: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转归其他单位所有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②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上是工作上的便利:

A.职务即工作,包括组织性工作、脑力劳动工作、体力劳动工作即劳务;

B.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工作(组织性工作、脑力劳动工作、体力劳动工作即劳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的便利+利用劳务上的便利。

C.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③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托经管人员,因此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限于“利用职权上的便利”:

A.只能是利用组织性工作和脑力劳动工作上的便利;

B.不包括利用劳务工作上的便利。

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签订合同等行为,拾单位受损失而自己获利,虽然没有直接占有单位财产,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⑤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区别在于是否直接基于行为人的特有职责而产生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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