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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27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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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身份共同职务侵占行为,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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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定罪处罚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规定: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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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身份共同职务侵占行为,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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