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3214 次 标签: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 贪污罪主体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案情 3审判 4评析 上一篇: 罗某某、王某某等侵占案 下一篇: 林某职务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