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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814 次 标签: 受贿罪 私藏枪支、弹药罪 慰问金

文章摘要:

[第218号]姜某某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①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因暂时未找到而未能及时交出,但已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汇报,且不存在拒不交出情形的,不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②以慰问金名义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财物,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B.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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