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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2号

更新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6447 次 标签: 保证 以贷还贷 贷新还旧 律师费 风险代理

文章摘要:

——贷新还旧的理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2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刚还完旧贷款,又向该债权人借款且借款数额与旧贷款数额相同,不属于贷新还旧,保证人以此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但该律师费属于律师风险代理的,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文章摘要2:

【摘要】“借新还旧”的界定——所谓借新还旧,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
【解读】“还旧贷新”不同于“借新还旧”,保证人不能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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