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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7278 次 标签: 银行监管义务 借款合同 风险控制条款 借款用途 担保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银行违反风险控制条款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银行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风险控制条款,对借款保证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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