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7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476 次 标签: 保证 银行监管义务 监督义务 借款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7号 【裁判要旨】贷款人放贷后监督资金依约使用系其权利而非义务,贷款银行未依约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督不构成减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理由。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29号 下一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