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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案谈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6-05-08   浏览次数:3933 次 标签: 委托理财 银行监管义务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
  资产委托管理是证券法理论中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之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和合同效力问题一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新《证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保底条款的无效,但保底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与此相关,委托监管合同中的平仓条款并不属于保底条款,因为其目的在于减少委托方的资金损失,而非保证本金受益。委托监管法律关系中,除非明确约定,不能认定证券公司(监管方)为保证人,要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在证券公司与受托人并无共同意思联络而共同导致委托人资金损失的情况下,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该各自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如果因为证券公司与受托人具有共同过错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委托人资金损失,则证券公司与受托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