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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47号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4984 次 标签: 保证 银行监管义务 账户兼顾 共管账户担保 委托理财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合作投资方擅自以共管账户为他人担保构成违约——合作投资证券交易一方违反约定,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共管委托账户内资金及股票作为对第三人借款的担保,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5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47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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