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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4051 次 标签: 抵押 流质条款 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文章摘要:

——双方签订以转让房屋所有权形式担保债务履行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要点提示】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形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则再将房屋所有权返还,虽然此种以让与标的所有权形式的担保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本案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此约定有效,如果提供担保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则担保权人有权拒绝返还担保物。
【裁判要旨】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转移房产所有权的让与担保有效——债务人为保证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而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并以此作为债务的让与担保,并不存在违背法律有关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3月31日);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0月19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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