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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善意无过失接受存单,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存单质押权人善意接受质押存单,且相信存单持有人有代理权,应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认定质押真实、有效

更新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4397 次 标签: 质押 存单质押 存单 表见代理 善意无过失

文章摘要:

【要旨】存单质押权人善意接受质押存单,且相信存单持有人有代理权,应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认定存单质押真实、合法有效。
【案例】湖北高院(2008)鄂民监二字第54号《表见代理适用与存单质押合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胡波、武汉美西鞋业有限公司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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