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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包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4330 次 标签: 格式条款 合同解释 违约金

文章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裁判要旨】格式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而成,通常具有单方预先决定性。我们既要看到格式合同能够节约缔约时间与成本,又要看到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格式合同很容易成为拟订方侵害相对方权益的工具,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严重挑战。因此法律作出了向弱者倾斜的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裁判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按日支付违约金,而出卖人违约则须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是按日还是按年,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只需负担几元钱的违约金。法院判决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应理解为按日支付违约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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