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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

更新时间:2023-01-25   浏览次数:5498 次 标签: 企业法人保证 营利法人保证 营利法人作为保证人

文章摘要:

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公司担保限制;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对外担保无效情形限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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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回目录

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可以作为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依法有效。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公司担保限制 回目录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到《担保法》解释第4条以及新公司法(2006年版)第16条、第122条公司担保行为限制。

1.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规定,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非常规经营范围,必须履行特殊审批程序:

(一)一般担保:是指公司为无投资关系、无实际控制关系的他人提供的担保。

(1)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自行决定本公司为他人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即一般担保可以通过章程授权决策机构(授权决策机构不得转授权)。

(2)两种选择:

A.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决定一般担保决策机构的范围仅限于董事会(经营层)、股东(大)会(所有者层);

B.超出选择范围无效。

(二)特殊担保:是指公司为有投资关系、实际控制能力的他人提供的担保。

(1)特殊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所有者层)决议,行使担保决策权[股东(大)会不得转授权]。

(2)特殊担保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授权决策机构。

2.上市公司特殊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能力依照特别法规定。

【解读】综上所述,除金融机构以外:

(1)公司一般担保行为由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没有授权的,由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特殊担保行为一律由股东(大)会决议,不得由董事会等其他机构决议。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对外担保无效情形限制 回目录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到《担保法》解释第6条对外担保五种无效情形限制: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②企业法人(金融机构除外)违反公司担保规定(保证保属于公司非常规经营范围,需要履行特殊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③企业法人违反对外担保规定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公司担保行为并非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就有效,而是必须经过担保决议机构决议才有效。

②为保证公司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一般担保的债权人有义务索取章程规定的担保决策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特殊担保的债权人有义务索取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③担保公司为方便担保业务开展,保证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应当将所有公司董事吸收进担保委员会共同行使担保决策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3:企业法人工作人员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出担保函有效 回目录

企业工作人员为企业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所出具的担保付款函件,足以使人产生信赖利益,该函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未盖公章而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工作人员出具的未盖公章的担保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承钢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滦平滦金物资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2008年第3辑)(总第25辑)

操作指引 回目录

①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应当持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年检合格;

②属于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还应当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和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八条【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分支机构未获授权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债务加入的准用】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