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0号

更新时间:2020-09-07   浏览次数:7660 次 标签: 撤销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 矿业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违规开采、经营矿山的财产返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而进行开采、经营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按照依法划转国有资产的决定,向当地政府移交铅锌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理提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人对其无权占有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的所有人,非法占有和利用他人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为恶意的占有,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对非法占用他人企业进行经营所得的财产,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