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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

更新时间:2021-01-31   浏览次数:4775 次 标签: 注册资金保证 注册资金保证责任 银行监管义务

文章摘要:

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在性质上属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一次补足注册资金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注册资金保证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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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一次不足注册资金连带责任 回目录

1.《担保法司法解释》【废止】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在性质上属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一次补足注册资金责任:

(1)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我国司法允许债权人向投资人直接要求其在欠缴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应可以直接向注册资金保证人行使直接请求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注册资金保证人承担注册资金不足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当被担保人的出资额与其申请的注册资金额相符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真实保证,当被担保人没有出资行为或出资额低于其中申请的注册资金额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不真实保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的责任,仅限于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金数额相当的债务,而不能承担被担保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山东省烟台市水产供销公司、烟台市海兴水产公司出资不实和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纠纷案

裁判摘要】海洋局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水产集团注册资金证明书,其内容存在虚假情形,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注册资金证明书明确载明:“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单位对被证明单位在注册资金额度内负联带责任。”因此,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有关海洋局对水产集团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在虚假证明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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