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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人合同终止权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4619 次 标签: 【民法典未规定】 最高额保证 合同终止权 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D690【最高额保证合同】

文章摘要:

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是指在最高额保证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未规定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2)但《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第690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因此,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最高额债权人或者保证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是指在最高额保证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利。

合同终止权行使条件 回目录

合同终止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仅限于最高额保证

2.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合同终止权法律效力 回目录

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一经有效行使即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保证合同确定:即保证人和债权人已经订立的保证合同的不确定性消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随着保证人合同终止权的行使而确定;

2.对其后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以保证人为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生效时间为界,对在该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该生效时间之后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合同终止权的生效时间为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并以此为界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担保法》第27条规定的保证人“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应属示范性规定:

①即保证人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的,自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起发生终止保证合同的效果;

②如果保证人采取口头通知方式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已接到通知或债权人承认接到通知,也发生终止保证合同的效果;

③无论是书面通知还是口头通知,都须采用明示的方法,且在发生纠纷时能举证加以证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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