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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保证合同

更新时间:2021-01-30   浏览次数:3313 次 标签: 保证合同 保证关系 口头合同

文章摘要:

《民法典》不再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保证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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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担保法》规定 回目录

1.原《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原《合同法》第36条、原《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口头保证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1)口头保证合同以自愿履行为原则:口头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反悔;(2)口头保证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口头保证人不愿意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尚未成立,该口头保证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没有规定为书面形式 回目录

1.《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合同作为民法典合同篇有名合同之一,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保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法典》不再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保证合同。

操作指引 回目录

①口头保证合同难以举证,风险大,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口头保证合同因违反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保证人不愿意履行口头保证义务,很难认定保证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没有强制执行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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