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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3425 次 标签: 名誉权 律师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结论】律师事务所应对失实律师声明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专家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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