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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3-03-21   浏览次数:6152 次 标签: 诉讼时效解读 保证债务 诉讼时效 D69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文章摘要: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2:

【注解】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衔接——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就不再发生效力,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即开始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起诉或申请仲裁)+先诉抗辩权消灭(执行不能)之日开始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69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产生(起算)前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实体权利 回目录

1.一般保证: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  回目录

1.《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 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理解与适用】所谓“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即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已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此时,一把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自前述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82-283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备注:采主观说) 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 回目录

1.《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则变更了原有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保证人不再受保证期间的制约,而应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制约: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回目录

1.诉讼时效中断:

(1)一般保证适用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从属原则: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或仲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2)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独立原则: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因债权人中止共同原因)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对诉讼时效放弃 回目录

1.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1)债权人可以恢复其对主债务的强制执行力(胜诉权);

(2)对从债务人(保证人)不产生影响,保证人仍可以行使主债务人已经放弃的抗辩权。

2.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保证人必须同时放弃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两个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时效利益,才能产生放弃时效利益的效果。

(1)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上完全同步;

(2)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上不完全同步。

3.保证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4.保证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仅限承担保证责任)后:

(1)保证人有追偿权;

(2)但是新出现的与债务人无意思表示联络的第三人为超过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没有追偿权(防止规避诉讼时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②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不应认定为保证,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因未行使权利导致保证人免责的问题。 

③主合同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虽认可该债务,但保证人仍可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西宁宝光金银首饰实业总公司与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④担保人承诺还债并愿以房产作抵押的,属于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不属于连续状态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2)第63号《吉林省物资贸易大厦等诉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翔运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⑤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的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中既无保证人放弃对债权受让人行使抗辩权的意思,亦得不出成立新保证合同的意思,应认定为未成立新保证关系,保证人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只表明其收到了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濮阳市石油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保证人在该通知的回执上加盖了公章,这一盖章行为只是证明其收到了该通知,从该通知的内容看,既得不出其放弃对债权受让人行使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亦得不出其对原保证关系进行重新承诺的意思表示,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该通知发出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此期间也未发生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4、中断或延长的情况,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失去对保证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胜诉权。 

⑥主债务人单方面重新确认债务引起诉讼时效再生的行为,其效力不及于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九江化学纤维总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九江化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⑦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上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A.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安阳市热电厂和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B.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对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具有涉他性的规定,对于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并不适用。” 

⑧当债权人在向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债权是否被侵害仍不确定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另行起算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从保证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已表明对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后,由于保证人就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引发诉讼,担保债权的实现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直至法院另案终审判决认定债权人划款不当,并判令其返还存款,债权人的债权才被确认未得实现。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此时起算,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担保债权,并未超过《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⑨保证人在另案[起诉状]中对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陈述,应视为愿意承担本案担保责任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93号

【提示】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

【摘要】担保人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证书在中行同意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因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2002)14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应以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条件。故上诉人关于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本裁判首次采纳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原理,主张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即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债务人自动履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 权,该履行仍然有效。 

·林州市锦丰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保证责任期间,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担保人承诺向新债权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义务的,视为新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了债权,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

【摘要】在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期间内,新旧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承诺向新债权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该项约定不仅表明新旧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且还表明保证人向新债权人明确承诺其将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该项约定,是保证人应新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所作出的,有具体的保证内容,本质上是新债权人主张债权得到了保证人承诺继续履行保证义务的结果。因此,该项约定的达成,应当视为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债权,由此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发出催收债权的公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郑志渊诉查天生、陈尚淮民间借贷案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0)德民初字第1135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民终字第2605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

【裁判要旨】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人采用将款项转入债务人账号的方式来实现保证责任的,即表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从而导致保证期间转换为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未解除,应视为其原意承担担保责任,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青岛农冠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诉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09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该条规定主要在于明确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的问题,而并非指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能中断。本案中,债权人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或刊发公告的方式连续不断地向农冠公司催收债权,故本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146号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单方代为履行的性质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履行行为应属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其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应结合案件事实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认定,主观方面包括第三人履行时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接受履行时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与主债权债务之间的关联性。

【案号】一审:(2020)京0105民初56963号;二审:(2021)京03民终11146号

【摘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陶×与兴耀源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陶×在本案中的个人转款及委托付款均指向仹金公司应向兴耀源公司承担的借款偿还义务;结合本案所涉陶×与陶×1的父子关系、陶×1担任仹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基于此种亲属关系,陶×的付款及协调行为理应为陶×2知悉;又鉴于银熙公司的上述代付行为以及其与仹金公司的关系,可以认定上述还款均指向本案仹金公司具有及实施了清偿债务的行为表示。因此,在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诉讼时效期间因义务人仹金公司间接作出上述清偿债务表示行为,引发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兴耀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仹金公司非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免除还款责任。仹金公司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