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3-05-12   浏览次数:3754 次 标签: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D691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 保证效力范围

文章摘要:

保证内容包括(1)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和(2)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务本息而没有约定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

目录

保证内容 回目录

保证内容包括(1)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和(2)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回目录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包括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和法定保证责任范围:

1.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

2.法定保证责任范围:指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实现债权的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1:保证责任范围 回目录

①保证责任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而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回目录

①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保证人迟延履行保证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并不会超出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②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未及时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除应按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连带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之外,还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与保证法律关系性质相悖,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依据该违约金条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涟水惠泰木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954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粮食管理站诉郑志坚保证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1】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要点提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问题提示2】第三人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中提供保证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能否另案起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得以另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签订调解协议不能视为同意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属于一案二诉。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物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反担保债务对应的主债务的确定

【提示】反担保保证期间不得早于担保人追偿担保债权期间——反担保所对应的主债务,非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履行的保证债务,故反担保保证期间与原合同主债务保证期间不同。

【裁判要旨】反担保人承担的反担保债务所对应的主债务范围:

①应为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基于对债务人产生的追偿权所负的债务;

②而非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保证债务。

·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吴江市震宇贸易有限公司等担保追纠纷案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提示】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反担保人违约,应按担保人承担代偿金额的15%另行支付违约金无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主债务为限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保证人的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超过主债务的部分无需承担。

·王永中诉陈必元、陈必虎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借款借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应认定借款为有息借款。在借据上签名的保证人否认其知晓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且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且认可存在该利息约定的,应当认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仅为借款本金。对于借款人按照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保证人要求在其承担的担保范围内予以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

【裁判摘要】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保证范围为债务本息,而没有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赵×于2014年12月9日向共合创展出具了《担保书》,表示愿意为酉宜煤业和普大煤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签署担保书之日起两年。现酉宜煤业和普大煤业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故赵×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担保书中,赵×并没有对普大煤业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赵×不应对普大煤业向共合创展支付违约金9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共合创展上诉请求赵×支付违约金90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