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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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则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回目录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原则上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2)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1)应当通知保证人;(2)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债权人特定化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禁止债权转让:
A.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不发生阻止债权转让的效力;
B.仅保证人获得免责权。
【解读2】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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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主债权转移,不影响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临汾乡宁有限公司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发生债权转让,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仅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这两种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所作的约定,不符合上述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