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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5498 次 标签: 债务转移 保证责任免除 主债务转移抵押责任免除 主债务转移保证责任免除 D391【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D551【债务转移】 D697【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三人物保债务转移

文章摘要:

保证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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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 回目录

保证期间主债务转移的,保证人应当对经过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和未转让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转让债务,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条件:

(1)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即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2)债务转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即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包括保证人明示拒绝、不置可否、点头、口头同意)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法定债务转移

(1)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2)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4.《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债务人清偿能力实质下降导致不能清偿,保证人应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减少相应保证责任。

物保之债务转移 回目录

1.物保既可能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务转移不会损害债务人自己利益而无须对其进行特别保护),也可能由第三人提供物保——将债务转移时需要抵押人书面同意严格限制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民法典》第3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9条第2款);

2.为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而限制担保随债务转移而一并转移应仅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脱离),不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情形)——《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约定主债务转移:保证人对未经过其书面同意的债务部分免责;

(2)法定主债务转移:保证人不免责。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水城县支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企业名称变更,不属于原有企业法人的消灭及新的企业法人的成立,不属于债权债务转移性质。担保人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漯河市热电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因主体变更发生的债务承继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债务转移,不需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能以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三九企业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北环支行、哈尔滨龙滨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56号

【提示】企业重新注册和更名,成立新的法人资产是从原法人主体承接而来,其承担前一主体债务的责任不免除。

【裁判要旨】企业更名,或是注销后成立新法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接关系均未发生变化,所成立的新的法人资产亦从原法人主体承接而来,其承接前一主体债务的责任不能免除,保证人据此主张债务人更名前后或注销前后的主体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原龙滨酒厂被兼并后,三九集团将其重新注册为三九龙滨酒厂,根据哈尔滨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证明记载,三九龙滨酒厂2000万元注册资本来源为原龙滨酒厂积累的固定资本1000万元和流动资本1000万元。2002年10月三九龙滨酒厂又更名为龙滨酒厂,并向北环支行承诺三九龙滨酒厂的债务由变更后的龙滨酒厂承担。由此证明原龙滨酒厂、三九龙滨酒厂与现在的龙滨酒厂之间存在承继关系。无论是纯粹的更名,或是注销原法人,成立新法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接关系均没有发生变化。所成立的新的法人资产也是从原法人主体承接而来,其承担前一主体债务的责任不能免除。故三九集团主张的原龙滨酒厂与三九龙滨酒厂各为独立法人,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

【裁判规则】借款人与贷款人擅自变更债务人所附条件未成就时担保人不免责——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取得担保人的借款担保承诺后,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债务人,在约定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原借款人仍为债务人,担保人不得以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借款主体而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与芜湖卷烟厂、芜湖山江化学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企业整体改制与借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整体改制的概念和认定。

【裁判要旨】因原企业整体改制全部并入新企业,新企业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此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属于债主体的法定变更,即债的法定转移。此种情形下,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构成主体承继关系,在涉及债务转移问题时,无须征得债权人和保证人同意。

【提示2】就一份借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而言,一般应以最后一笔贷出款项的到期日为准,计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通化市山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8号

【裁判摘要】担保人是基于对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信任才做出担保,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债务人东晨药业发生了企业重组。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05年8月2日,威德药业与金恺威药业法人代表王平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欠吉林银行的900万元贷款及利息由王平负责偿还。不论最终该笔债务是由王平负责偿还,还是金恺威药业负责偿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案债务的责任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构成债务转让。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这严重影响山城公司作出担保责任时的判断。而从2006年6月5日,通化市金信城市信用社向通化市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关于同意东晨药业向金恺威药业投资函》的内容看,吉林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于所发生的债务转让是知情并同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涉案债务的转让并未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应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现吉林银行与金恺威药业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山城公司书面同意债务转让,应当认定山城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企业合并分立发生的债权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主张免责。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与宁县供电公司、甘肃恒生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号】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摘要】关于宁县农行是否应返还宁县供电公司土地使用证的问题。2001年12月21日,宁县农行(甲方)与恒生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1996年11月13日宁县生物农药厂的贷款100万元,由乙方承接认债,本金挂账,暂不计息属实,但宁县农行转让涉案借款的行为是基于企业改制,并非宁县农行与宁县生物农药厂或者恒生源公司的协议转让,且恒生源公司整体受让宁县生物农药厂,其与宁县生物农药厂之间属债权债务的承继关系,即宁县农行与恒生源公司转让涉案借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宁县电力局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宁县农行要求取消其归还宁县供电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上诉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