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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3-30   浏览次数:34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侵权法上行为的违法与否并不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是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为违法判断标准。任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为自身权利的实现而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存在。
【裁判要旨】
①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与否并不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以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为判断标准。
②银行收贷行为实施过程中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且其本身又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虽然海南工行为收回贷款,同意华琼公司以查封的土地与正兴公司“联营”,并以“联营”收取的转让款偿还借款,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海南工行与华琼公司有共同向正兴公司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的合意,不能认定海南工行与华琼公司对正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是,海南工行对正兴公司的损害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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