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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245号

更新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6821 次 标签: 员工借款 民间借贷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245号
【裁判摘要】熊小明虽系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但双方有劳动关系并不排除双方亦可以平等主体身份发生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双方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职工向单位借款的情形是职工受单位委派、向单位借款用于履行职务。本案中熊小明系因个人原因、家庭困难向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并非基于员工身份借款用于履行工作职务,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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