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三初字第210号;(2013)津一中民终字第0565号
文章摘要:
——律师不因诉讼未达预期而赔偿被代理人损失
【裁判要旨】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宜获得律师服务费。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代理人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一审:(2013)和民三初字第210号;二审:(2013)津一中民终字第0565号
【裁判要旨】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宜获得律师服务费。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代理人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一审:(2013)和民三初字第210号;二审:(2013)津一中民终字第0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