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李××诉南京××学院、江苏××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7-03 浏览次数:3607 次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赔偿责任 名誉权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2013)和民三初字第210号;(2013)津一中民终字第0565号 下一篇: (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90号;(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