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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南京××学院、江苏××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7-03   浏览次数:3593 次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赔偿责任 名誉权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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