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闵民二(商)初字第2105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文章摘要:
——律师事务所承担诉讼代理赔偿责任的界定
【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因其在诉讼中代理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仅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未获支持部分所多缴纳的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为依据,来界定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实际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案号】(2008)闵民二(商)初字第2105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因其在诉讼中代理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仅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未获支持部分所多缴纳的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为依据,来界定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实际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案号】(2008)闵民二(商)初字第2105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