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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31号

更新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3840 次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律师事务所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31号
【本案要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公众选择律师服务日益普及,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近几年亦呈上升趋势,这在律师见证方面尤为明显。虽然关于律师见证的规范并非没有,但一是此类规范效力层次过低,二是对律师见证本身的概念和性质、受托律师事务和委托见证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缺乏必要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各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往往因各自评判标准的不同而各异,判决结果亦有所不同。本案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角度,阐述律师事务所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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