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司法   

对同一案件两次发回重审是否违背《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5175 次 标签: 发回重审

文章摘要:

【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理解为,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可以选择其一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这两种处理方式不仅是二审法院的权力,也是责任。但是如果二审法院一味地选择发回重审,则就规避了自己的另外一项责任--“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多次发回重审也不利于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在法律没有明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次数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规定。正是基于此,最高法院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并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基于此,我们认为,对同一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两次发回重审是不合适的,违背了该规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