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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107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再审发回重审是指案件经再审审理程序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判,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时,原审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已经被全部撤销,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重新审理,原审原告的起诉地位恢复,当事人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享有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备注调整为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知,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认可了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应当看到,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有所不同,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不能将再审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相混淆。并且,仅就重审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言,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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