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1号
更新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32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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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1号
【裁判要旨】公司的股权属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非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只能通过股权的转让、股权赠与或公司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否则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股权。
【裁判要旨】公司的股权属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非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只能通过股权的转让、股权赠与或公司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否则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