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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34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1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028 次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文章摘要:

——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效力
【裁判要旨】法院裁判股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股权变动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股权变动的发生是基于生效裁判,在能够导致股权变动的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时股权就发生变动。此外,当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时,法院是对争议进行裁判的终局机关,法院裁判文书具有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效力,且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法院生效裁判中的股权变更内容应具有设权效力,可使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即使裁判生效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案号】(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34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1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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