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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标的设定的质权。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权利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权利质权取得要件: 

(1)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权利质押合同。

(2)依权利质权公示生效:

A.交付公示;

B.登记公示。

权利质权类型 回目录

1.票据质权:票据质权(狭义)是指票据(汇票、支票、本票)之上的质权,不包括仓单、提单等的质权。

(1)票据质权人享有权利性质:

A.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B.属于票据权利、附发生条件的票据权利(依法可以行使质权时发生)。

(2)质押背书(设质背书、质权背书、质背书、质入背书):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背书。

A.不作为票据质权生效要件:没有背书,质权人仍可以取得质权;

B.只是作为票据质权对抗要件: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读】 

(1)仅单纯交付而未作成设质背书的票据质权:

 A.在《担保法解释》下有效;

B.在《票据法》之下无效;

C.《物权法》对票据质权是否以设质背书为要件未作规定。

(2)设质背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A.记载设质文句:设质背书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两项,欠缺其中一项则背书行为无效;相对记载事项为“质押”字样一项。

B.出质人(持票人)签章:票据行为人未签章,对行为人不生效力(不负履行票据债务之责任)。

C.交付票据:设质背书需要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才能生效。 

(3)设质背书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

A.票据质权之设立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必要;

B.出质人签订了质权合同并完成背书,但未记载“质押”字样的,非质权背书。 

2.债券质权。

3.存款单质权。

4.仓单、提单质权。

【解读1】证券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即质权提前兑现): 

(1)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2)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

A.提前清偿债务;

B.提存。 

【解读2】物权法未明文规定(认为无需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证券债权。 

5.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可以转让条件:

A.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B.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6.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1)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2)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A.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B.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7.应收账款质权: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2)应收账款出质后可以转让:

A.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B.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8.其他质权。

权利质权标的要件: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回目录

1.必须是私法上的、可让与的、适用于设质(占有性)的、出质人有处分权的财产权: 

(1)不动产物权因不具有占有性不能成为质权标的; 

(2)担保物权因不具有分离转让性而不能成为质权标的。 

2.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可以出质权利种类 回目录

1.须为财产权;

2.须有可让与性;

3.须适于设定质权。

可以出质权利的种类

质权公示

1.证券债权(权利证券不可分离性)

交付

生效

①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1)债权凭证指向债权

A.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登记

生效

②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债券

C.存款单

(2)物权凭证指向动产物权

A.仓单

B.提单

2.可以转让的

A.基金份额;

 

 

登记

生效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股权:包括股份质押、股票质押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A.注册商标专用权(财产权)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专利权(财产权)

C.著作权等(财产权)

4.应收账款

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货物、服务、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取得方式 回目录

书面权利质押合同+权利质权公示生效(出质权交付生效、出质登记生效):

1.以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依权利质权公示取得权利质权。 

不得作为质权标的权利范围  回目录

1.不动产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2.准物权; 

3.担保物权; 

4.性质上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 

5.依法、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6.已受查封、冻结的权利;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权利。

汇票质权设立要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 回目录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解读】(1)当事人以汇票出质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且已经将汇票交付给质权人才能认定质权从汇票交付质权人时成立;(2)汇票质权设立条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已经将汇票交付给质权人。

【理解与适用1】《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交付权利凭证仅是汇票质权设立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交付了权利凭证汇票质权就当然设立。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汇票出质需要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同时交付汇票,才能有效设立质权。基于普通法与特别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要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因《票据法》对于以汇票出质的权利质权之设立条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认定汇票质权的设立条件。当事人在以汇票出质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且已经将汇票交付质权人的,才能认定质权从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4

【理解与适用2】一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规定是否背书质押,《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汇票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是在未背书质押的法律后果上,仅规定了不得对抗第三人,故仍然延续《担保法》有关汇票质权成立的要件,背书质押仅作为对抗要件而非设权条件。二是《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票据法》第35条规定......《票据纠纷规定》第55条规定......通过《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汇票质押成立的要件为背书质押且在汇票上签章,未经背书质押的不能构成汇票质押。三是《物权法》有关汇票质押的规定。《物权法》第224条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背书质押对于汇票质押的影响,亦未将其作为汇票质权成立的要件,有观点将其称为“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从而有别于“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5-496

【理解与适用3】汇票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权,可质押的财产权利为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属于在商事交易中出现的行为,应当由《票据法》加以规定。因此,我国《民法典》第441条在以汇票出质时,质权设立的条件上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举也是我国《民法典》与《票据法》对于汇票质押问题如何有效衔接作出的专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就汇票质押问题的争议。......因此,质押权人设立质权的不仅需要交付汇票,而且应当通过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方式在票据上作背书质押并在汇票上签章,以此作为汇票质押的公示方法,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质权从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7

【理解与适用4】当事人以电子商业汇票质押时,应当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从而设立有效的电子汇票质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8

仓单质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 回目录

1.仓单质权设立: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读】(1)仓单质押三要素:背书+签章+交付;(2)仓单质押可以将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2.单货同质清偿顺位——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

(1)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一单多质清偿顺位——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

(1)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4.单货同质、一单多质的连带责任:存在单货同质、一单多质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综上,设立纸质仓单质押除了需要有质押合同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二是必须要由保管人签章,具体要求可以准用《票据法》有关签章的规定。三是仓单必须要交付质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06

【理解与适用2】关于仓单质押登记。根据前述国发[2020]18号文之规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登记是仓单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06

提单质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0条) 回目录

1.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约定以提单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质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持有提单,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通过转让提单或者提单项下货物取得价款,开证申请人请求返还超出债权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前三款规定不影响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以提单持有人身份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该条确定了提单的债权凭证属性,明确了提单具有三项职能:一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货物收据,三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11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规定。 

②权利质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律行为设定权利质权。 

A.由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B.以权利出质公示为设立要件。 

③权利质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权利质权的继承、转让、遗赠取得。

A.不须签订质押合同;

B.不须权利出质公示要件。

④物权法仅限制权利出质人转让权利,对消灭或者变更已出质的权利未作限制:

A.限制权利再出质:权利出质后不得转让,依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质权的原则,已经出质的质权不得再设定质权;

B.物权法第216条对动产出质人维持义务的规定,对权利出质人同样适用;出质人通过法律行为消灭或者变更权利的,因违反出质人维持义务而无效。

⑤出质人对质权的利用权: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依出质权利的性质,仍然享有一定的利用权。

⑥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A.权利转质权;

B.返还占有权利的义务(交付、涂销);

C.保管义务(保管权利凭证、有效性)。 

⑦仓单的根本属性是一种有价证券和债券凭证,同时也是物权凭证(仓单体现了权利人对仓单下货物的法定的占有权)[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抗字第31号判决书《湖南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广州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康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A.虽然当事人存放在保管人处的货物时借款购得的,但其仍是该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转让或质押手续前,其仍应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 

B.按照仓单放货,货物保管人对仓单持有人的债权人不构成侵权(仓单持有人没有将仓单转让或质押给债权人,该债权人对仓单持有人存放在货物保管人的货物没有所有权)。 

⑧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属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限制转让财产,以限制转让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A.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B.以限制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⑨出租车营运证不适于出质:出租车营运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而非一种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无效。

⑩保险单质押:

A.财产保险单不适于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规定: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B.非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关系到被保险人生存利益和公共政策,不适于出质;

C.人寿保险单中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死亡保险合同,在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出质;其他人寿保险单可以出质。

陈其象律师提示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行为无效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3:股权质押的效力及于孳息,无需就此另行约定和登记 回目录

我国担保制度中的质权属于收益质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即设立质押包括进行质押登记时无须特别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约定和登记,股份的质押一经生效,由其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赠股份当然具有同样的质押效果。

陈其象律师提示4:税款进入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后贷款人方享有质押权 回目录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权人只有在出口退税款进入质押权人在其处开立的出口退税转移账户并为其实际控制后,其行使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方算成就。

陈其象律师提示5:未背书“质押”字样的票据质押效力 回目录

①票据(汇票、支票、本票)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没有背书记载的并不必然无效:如果质押的票据已经交付质权人,且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则质权人取得质押权;但质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A.票据质权设立要件不包括背书“质押”字样(《担保法》第63条第1款、《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

B.《票据法》第34条不能优先于《物权法》第208条适用,是否背书“质押”字样,不能成为质权设立的要件;

C.票据质押背书具有对抗效力,即票据质押背书后,票据义务人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付款,第三人持有票据权利不得向票据义务人主张履行付款义务。

②票据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书面质押协议且汇票已经交付给质押权人的,票据质押权人可以要求付义务人兑付票据(《票据法》第31条第1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汇票质权】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第五十九条【仓单质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条【提单质权】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约定以提单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质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持有提单,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通过转让提单或者提单项下货物取得价款,开证申请人请求返还超出债权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三款规定不影响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以提单持有人身份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


《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五条【合伙财产份额出质及违法出质的后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提单签发】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第七十五条 【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 【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 【作为初步证据的提单】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第七十八条 【提单效力】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提单转让】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八十条 【提单以外的单证】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与广州世界大观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

发展公司分别于1997年5月3日、1998年1月20日和8月24日为南方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从发展公司所出具的关于担保的函件内容看,发展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而不是保证。商业银行与发展公司之间为股权质押担保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质押担保的有关规定。

关于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未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否判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未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判令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旨】股份质押未办转让及出质记载手续质押不生效——质押人未按股份质押合同约定移交股权证书予质权人,亦未将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由此导致质押合同未生效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要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间限制,应理解为是对股权实际转让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相应地,股份质押亦只受实际行使质押权的时间限制,而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辽阳城市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票据纠纷一案的复函

【要旨】银行承兑汇票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用简称或其他表述瑕疵,只要前后签章记载基本一致,按照通常认识便能判断实质上为同一人,且无第三人对此主张的,可认定背书连续,持票人并不因此丧失票据权利。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第一百零六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总第102期)】 

【提示】变现为出口退税款后出口退税权利可以转让。

【裁判摘要】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1】办理股票出质登记时法律赋予出质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担保法关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造成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而免除。

【摘要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办理出质登记的登记义务人是出质人,而办理出质登记是法律赋予出质人的法定义务。本院认为,任何法律在任何的时间和地点都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因其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因此对于出质人出质登记的义务,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造成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而免除。

【提示2】企业之间借贷被认定为无效,但财产返还请求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对债务返还提供担保有效。

【摘要2】

①虽然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因企业间借贷这一无效法律行为造成的,但是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当属有效。  

②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一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其对于被担保债权具有密切的依赖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附随受担保债权而存在,是被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然而虽然原始的债权被认定无效,但倘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已为给付,且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担保物权仍然可以就此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存在。

·湖南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广州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康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仓单的根本属性是一种有价证券和债券凭证,同时也是物权凭证(仓单体现了权利人对仓单下货物的法定的占有权):

①虽然当事人存放在保管人处的货物时借款购得的,但其仍是该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转让或质押手续前,其仍应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

②按照仓单放货,货物保管人对仓单持有人的债权人不构成侵权[仓单持有人没有将仓单转让或质押给债权人,该债权人对仓单持有人存放在货物保管人的货物没有所有权]。 

·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提示】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属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限制转让财产,以限制转让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①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②以限制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提示】票面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质押有效。

【裁判摘要】由于质押仅能使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未形成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票面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设定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参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投资银行通过质押占有票据,并通过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为取得票据权利支付了对价,成为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参照担保法第81条和第63条的规定,在轻工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投资银行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优先受偿。

·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质权的实现

——陕西西乡县农行诉西乡县广电局、陕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借款合同案 

【核心内容】本案的主合同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是有效的,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以有线网络收费权作质押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本案的质权如何行使。

【裁判要旨】广电网络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法律未明确规定。因该权利具有财产性、可让与性、管理性,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而可设定质押,经公示登记后质押合同生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王俪琄诉江苏省苏州市常乐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耿治旭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记载了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购买人基本信息等内容的银行理财委托书,可以作为银行理财差评的权利凭证,在交付该权利凭证且控制理财产品项下资金的情况下,质押行为有效,质权设立,质权人可以就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优先受偿。

·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金玛纺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未经背书记载“质押”的票据质押不产生担保法上的质押效力。

裁判要旨】票据质押应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票据为前提。按物权法规定票据质押作为权利质押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交付票据,按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押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未进行质押背书的票据质押不产生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权利,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裁判摘要】票据质押,应当符合法定要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本案系争支票的背书中没有设定质权的记载,存根联记载的“押”字不构成设质背书,即系争支票未经质押背书,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质押的法定形式不符。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在无质押背书的情况下,凯畅公司与新金玛公司亦未就系争支票设质事宜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与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设定形式不符。而且双方对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权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在各自陈述以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均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情况下,系争支票设质所担保的债权难以认定。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在系争支票设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明确的情况下,质权的行使无从谈起,应由新金玛公司就主张行使票据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新金玛公司交付系争支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而出票日期属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不属于《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支票可授权补记的事项,故系争支票无效,新金玛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诉杭州烁宇实业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起设立系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自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质权登记,因不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法定的登记机关,不能认为已经完成物权法意义上的质权登记,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②在“一权二押”情况下,如果股权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出质人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负有配合质权人在法定机关进行质押登记的义务,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权登记者取得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能成功设立质权者可以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古交市跃峰洗煤有限公司、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委托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提示】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上设定的质权,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不仅可达致对外公示的法律效果,更是质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与记载于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存在本质区别,债权人主张股东会决议可代替股东名册的记载没有法律依据。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八佰伴(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裁判要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虽规定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审批机关审查,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不能替代《担保法》有关规定。

·甲银行诉A县国资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银行在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中应对股权以及出质登记予以严格审核,对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如果借款人提交给银行的股东名册,从形式和记载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股东名册的特质,该股东名册不具有合法效力,记载于其上的股权质押相关内容不具有权利质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导致银行无法行使质权。

·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示】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南发展银行与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裁判意见】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东质押成立——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且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其关于质押成立并以此冲抵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持有并质押的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权案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上市记名股份可被作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上市股权,可作为执行标的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之规定,可作为执行标的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与沈阳万普显示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担保协议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质押登记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质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要求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总97期)】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上海檀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销除权判决纠纷上诉案

——撤销除权判决实务问题研究

【裁判要旨】票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获取除权判决,阻碍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法院应当依法撤销除权判决。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对相关的争议应当依照立法意图作出处理。

·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担保案

(票据质押与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的区别)

【裁判要旨】交付质押支票未载“质押”字样属一般债权质押——《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质押人以未记载“质押”字样的支票出质的,虽为交付,亦不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全部生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并非票据质押,而应系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

·出票人邢台水泵厂诉清河农行向持票人办理汇票质押贷款中按持票人指示将贷款划入他人账户被骗应赔偿其票款损失案  

【裁判要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后不能像后手主张票据权利——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出票人作为票据债务人即不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其只能基于合同关系向其直接后手主张权利。

·中银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天富公司押汇后因不符点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款项要求偿还押汇款案  

【裁判要旨】信用证业务中的押汇,应属质押贷款而非买单性质——出口商以其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在付款行或开证行付款前,先行从议付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资金,该押汇性质属于融通资金的贷款性质而非买单性质。

·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案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对擅自将客户托管国债用于回购质押登记造成的损失,应按托管期限届满后应返还国债市值及利息标准赔偿——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质押登记的行为无效。该回购质押登记的国债因被担保人依法变现处置后,证券公司破产的,该国债托管期限届满后证券公司应返还国债的市值及托管期间利息应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清算财产分配,但利息只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普安路证券营业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方式应根据客户起诉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质押式国债回购的交易特点和具体损害结果来判定。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构成侵权——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的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实质是越权处分权利人的证券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客户可提起证券侵权之诉。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桥国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拒绝办理的出质人构成违约——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质押担保条款效力。在质押担保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质人应承担未能履行设立股权质押义务的违约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

【裁判摘要】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票据质权的成立包含记载“质押”字样内容和有效背书两个要件。本案圆融××与浦发××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案涉汇票质押给浦发××,按照票据法有效背书的要求在背书人栏加盖了法人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背书栏内也记载了“背书”字样,并将票据交付给浦发××,双方的行为符合《票据法》关于汇票质押权某成立的构成要件,据此应认定浦发××对案涉票据的质权有效成立。国恒××上诉主张“质押”字样是否系圆融××书写无法确定,但并未就这一主张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且即使“质押”字样非圆融××书写,也不影响票据质权的成立,故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81号

【裁判摘要1】股权质权人对质押股权增资扩股具有利害关系,请求确认增资扩股行为无效具有原告资格——关于利明泰公司作为一审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中,利明泰公司因出让隆侨公司股权而对九策公司享有债权,依据案涉2012年3月7日《股权质押合同》,九策公司将拥有的隆侨公司100%股权出质给利明泰公司用以担保上述债务,利明泰公司就此成为九策公司所持隆侨公司100%股权的质押权人,有权以该部分股权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对应的是公司的相应资产价值,实质上利明泰公司系对九策公司所持隆侨公司股权所对应的价值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策公司、盛康达公司、惠泽津龙公司对隆侨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导致隆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九策公司所持股权比例由100%缩减为29.98%,在新增股东盛康达公司和惠泽津龙公司认缴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该29.98%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会发生变化,由此影响利明泰公司质押权的实现,侵害利明泰公司的债权。因此,利明泰公司对隆侨公司的股权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案涉增资扩股行为与利明泰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明泰公司就该增资扩股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盛康达公司、隆侨公司、九策公司上诉主张利明泰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2】(1)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并未改变,则原股东持股比例的减少,必然导致所对应资产价值的减少,以增资扩股前所持原比例股份设定的质押权,在股份比例减少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会减少;(2)恶意串通增资扩股行为无效——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下,公司经过增资扩股,如果新股东加入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则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改变。如果新股东认缴出资实际到位,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变化,进而,以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设定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未发生变化。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并未改变,则原股东持股比例的减少,必然导致所对应资产价值的减少,以增资扩股前所持原比例股份设定的质押权,在股份比例减少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会减少。本案中,隆侨公司增资扩股后,新股东盛康达公司、惠泽津龙公司未将认缴的出资实际注入隆侨公司,隆侨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并未增加,原股东九策公司持股比例从100%降为29.98%,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实际资产价值亦实际降低。……利明泰公司就九策公司所持隆侨公司29.98%股权通过优先受偿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相比增资扩股前就九策公司所持隆侨公司100%股权通过优先受偿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明显减少。盛康达公司和惠泽津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公司具有将认缴出资实际交付的能力,利明泰公司债权可以得到清偿。同时,九策公司因持股比例降低而失去对隆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控制权,存在致使九策公司所持股份原有的控制权溢价利益受损、实际市场价值降低的可能,进而影响利明泰公司质权的实现。因此,案涉增资扩股行为损害了利明泰公司的利益。……可见,隆侨公司的实际价值并未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增资扩股并无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营目的,新增资本的认缴期限对于增强隆侨公司的资信度、竞争力和经营能力并无实际意义,而与九策公司关联的盛康达公司、惠泽津龙公司在没有实际投入的情况下取得了隆侨公司的控制权。综合以上因素和整体案情,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九策公司、盛康达公司、惠泽津龙公司对隆侨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存在恶意串通。

参考资料

[1].  【笔记】汇票质权是否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设立条件?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07
[2].  【笔记】仓单质权是否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设立条件?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08
[3].  【笔记】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如何担保登记?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11
[4].  【笔记】股权质权人能否请求确认质押股权增资扩股行为无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79
[5].  【笔记】什么是提单质押(提单质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93
[6].  【笔记】什么是仓单质押(仓单质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94
[7].  【笔记】票据质押(票据质权)是票据交付生效还是背书质押生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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