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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44号

更新时间:2022-09-24   浏览次数:6237 次 标签: 发票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44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未约定承包人先开具发票而后发包人再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在施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施工人需要开具发票提供给发包人才能领取工程款,否则,发包人以施工人未开具工程款发票而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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