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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23号

更新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26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23号
【裁判要旨】意欲解除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另一方当事人,如其不能证明已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要解除合同的通知,就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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