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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999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3552 次 标签: 合同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999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款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除非施工人和发包人约定施工人不得将债权转让,否则施工人有权将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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