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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初字第0097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4771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初字第0097号
【裁判要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性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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