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初字第0097号 更新时间:2016-09-04 浏览次数:4771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初字第0097号 【裁判要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性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徐民终字第02314号 下一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2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