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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要件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3400 次 标签: 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成立要件 留置权善意取得 紧急留置权 D447【留置权的定义】 D448【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文章摘要:

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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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回目录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3)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1)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2)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回目录

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回目录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善意取得 回目录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 

(1)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2)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

(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

(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4)债权已届清偿期;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

(1)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留置财产与债权关系(《民法典》第448条) 回目录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回目录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非企业之间留置,要求留置财产与债权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

2.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1)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企业之间留置,留置财产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1)留置债权不要求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

【解读2】企业之间留置,留置财产与债权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1)留置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可以是债务人所有权的财产,不能留置属于第三人所有权的财产。

【理解与适用】本条所称“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是指企业之间因经营性的商事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从而排除当事人非因经营性商事交易而取得的其他债权,例如,通过债权转让取得的债权或者非基于法定行为取得的债权。......就此而言,即使是商事主体在其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交易而取得的债权,但如果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经营的持续性,亦非本条所称的“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31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紧急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事实出现后,债权人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成立留置权。 

②排除留置权的两种情形:约定排除留置权、法定排除留置权。

A.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 

B.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

③留置权牵连关系:

A.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特别留置权(合同留置权):同一合同关系;

B.物权法规定的民事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 

C.物权法规定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牵连关系。

④留置权的设立要求:

A.债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且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应来自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C.留置权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2:定作合同承揽人不能成立留置权 回目录

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兼有买卖合同的性质,承揽人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须留置权人与被留置人之间存在动产占有媒介关系,即存在他物动产的占有关系)而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3: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法定留置权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法定留置权,不需考虑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4:留置权三要素 回目录

①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债权人对债务动产的合法占有;合法占有应当非因下列情形而占有:

A.因侵权行为;

B.违背公序良俗;

C.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③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要求该要件)。

相关文章:关于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问题 回目录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1)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2)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3)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第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物权法》同时规定,企业之问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点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应注意正确理解适用。第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留置与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明确了行使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所相应的运输货物(即指托运人、收货人所欠费用而涉及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债权性质留置权而区别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性质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只能限定于本运输合同所涉债权,而不能因其他债权而行使留置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即便双方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因为出租人不能合法占有承租人的财产,其留置权不能成立。

·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商事留置权不受债权与留置财产应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裁判要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卢海云返还原物上诉案

提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使用的根据、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架构,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法体系中,其调整对象应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担保关系,排除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运用。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管理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否则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使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劳动债权,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另外,由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不仅优于一般债权人,还优先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劳资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质上系经济组织的内部纠纷,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而言,也不应通过行使留置权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

·南通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南通秋贝钢结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留置权的成立基础是合法占有。

裁判要旨】债权人因履行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若留置行为与其履行合同的义务相违背则不构成合法占有,亦不得行使留置权。

裁判摘要】鼎安公司对案涉一车钢结构无权行使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三项基本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鼎安公司留置案涉一车钢结构的基本要件未能具备。一方面,鼎安公司对秋贝公司的债权未届清偿期。2013年7月15日的欠条中未约定给付时间,双方亦未就运输费给付时间达成合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鼎安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9月22日前已要求秋贝公司履行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另一方面,鼎安公司占有案涉一车钢结构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不属于合法占有。鼎安公司应按运输合同约定将案涉一车钢结构运至目的地或第三人,但鼎安公司却将案涉一车钢结构予以占有,此与其承担的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或第三人处的义务相违背。综上,上诉人鼎安公司对案涉一车钢结构无权行使留置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厄斯菲德钢铁有限公司(EarlsfieldSteelsLimited)与招商局国际冷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行使留置权不应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得留置。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仙德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在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卢恒祥等诉王小林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欺诈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动产,属于侵权行为,不得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卢某留置权纠纷上诉案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上述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  

【裁判摘要】留置是按照合同约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该财产的行为。留置物并非限于债务人所有之物,还应包括依合同约定债务人占有的物,该物可能归债务人所有,也可能是属于第三人之动产,当债务人将占有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成立留置时,亦能产生相同的留置后果,且法律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承认债权人对其善意占有的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留置权。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现无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某公司直接发生过合同关系,原告也声称是将服务器等直接交予的被告,而并不是第三人某公司,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某公司在留置被告交予其的服务器时是善意的,且第三人某公司对原告的4台服务器和1台交换机在某公司处的说法予以否认,原、被告也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交给被告的4台服务器和1台交换机,已由被告交予了第三人某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现要求第三人某公司协助被告返还服务器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等诉本溪北台钢铁集团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因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不以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必要条件,也不以承运人与动产所有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为必要条件,只要承运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对被告本溪钢铁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原告无权留置其货物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收到运费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被告本溪钢铁公司提取被留置的货物损害了原告的留置权,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肴诉江门市五洲船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案  

【裁判摘要】原告可以基于被告应在交船前支付第一期修理费173461.57元的约定,依法留置船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船舶出厂后3个月付清第二期修理费86368.37元,原告为该修理费行使留置权原本与其交船出厂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其该修理费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其交付船舶的义务已届履行期.原告本无权为该修理费债权而留置船舶。但是,被告不履行支付修理费的合同义务,在本院裁定扣押“五洲油5”轮后不按裁定提供担保,以致该轮被本院强制拍卖,这表明被告对原告无支付能力,原告依法有权就两期修理费173461.57元与86368.37元(共计259829.94元)及其上述利息,行使船舶留置权,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从本院拍卖“五洲油5”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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