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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4号

更新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4014 次 标签: 债务抵销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44号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债务抵销的内容也属于应当返还财产的一部分。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断卖房屋连地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返还因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购房款。上述《断卖房屋连地契约》与《收款收据》均载明,购房款为100300元,虽然《收款收据》载明“其中42300元由原来借款中冲减”,但这仅表明该42300元的支付方式为债务抵销,并不影响其购房款的性质以及购房款的数额为100300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二审判决对涉案的100300元购房款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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