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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3号

更新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4029 次 标签: 押金

文章摘要:

【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要旨】押金不能在承租方出现违约时由出租方简单地加以没收,应根据承租方违约的具体情节认定。
【裁判摘要】押金实际为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是附停止条件的返还债务的金钱所有权的转移(让与担保),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降低承租人逃租的可能性,保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维持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不能主张用押金扣除租金,出租人也不得借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而没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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