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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规范及重点摘要

更新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21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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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规范及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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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规范及重点摘要

序号

颁布时间

文件名称

重点内容摘要

1

1952.7.31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

关于房地产典期满后未经回赎,原业主下落不明,承典人应于典期超过若干年,方能申请产权登记的问题,提出三项处理意见请予核复,经我们会同研究,同意西南财政部的处理意见。

2

195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你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以作赎价,我们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3

1956.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萧成告诉请回赎的房屋,出典年代过于久远,且在土改时当地政府宣布没收,萧成告当时既未声明回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得再行告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是正确的。

4

1957.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即关于出典物为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意见,即:应承认承典人对该项房地产的所有权不应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公有;如该项房地产为国家急切需用的时候,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5

1962.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6

1963.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我院认为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处理,驳回上诉人无代价收回典当房产权的上诉是正确的

7

1979.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原、被告均系贫农,解放前的典、佃关系应予承认,典、佃契约在法律上应视为有效,典期届满不回赎,土改大变革期中出典人郭联三又放弃赎取要求,承典人又仅有此房居住。据此,按契约规定典期届满未赎,和出典人当时的表态,此房已是失典,郭廷凤无权回赎,产权应属邱培金所有;郭欠邱的佃房租金(稻谷)郭不再补付。

8

1979.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9

1980.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应按正常典当回赎案件处理,至于改造的补改问题,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解决。

10

1981.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典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

“一般的农村典当关系,今天仍应准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权必须废除……”。因此,关于地主在农村的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我们同意你院意见:房权应属承典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

11

1984.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对私房改造时被改造户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赎,现在提出回赎的,应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时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没有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仍是出典人与承典人之间的典当纠纷,应按民事政策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回赎;如果已经改造了,产权已转移给国家了,则应按105号文件处理,即被改造户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12

1984.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批复》

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问题,经研究认为:处理这类案件,须以典契上未注明绝卖字样,承典人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尚未转移为前提条件

1984年9月8日《意见》下达后,典期届满已逾10年或未定典期经过30年,才提出回赎的,应按《意见》规定,原则上视为绝卖,如果出典人确实无房居住,而承典人又不缺房,同意出典人回赎的,经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调解解决。

 

13

1985.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已逾三十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

借与典不同,借是一种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所借财物只有使用权,并要依约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偿还。

14

1985.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论争房屋原产权人利士乾及其细婆分别在1930年、1940年与利显乾之父利达平建立的房屋典当关系是有效的,应予承认。

15

1986.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1966年9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1966年至1984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1984年10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16

1986.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17

1986.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

即沈源志的亡夫钱鸿文1944年出典给周金生“寄父”华兰臣4间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对其中两间进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钱鸿文及权利承当人无法回赎。这一不抗力原因持续到1980年房屋发还,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沈源志要求回赎这两间“典期届满”未逾10年的房屋,应予准许。至于留给华兰臣家自住的两间房屋,并没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响,沈源志主张回赎时,典期届满已逾10年,则应视为绝卖。

18

1987.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一、安顺饭店出典房屋时系公私合营企业,当时国家并无此类企业不准出典房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和保护,原则上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二、关于回赎的范围,应限于典契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典人在此地后建的房屋不属回赎范围。因原出典土地现已归国有,所以土地不应准予回赎,后建的房屋谁造的归谁所有。

19

1987.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废止】

已经废止

20

198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该房出典后,经过三十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

21

1988.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张友良与赵天常房屋典当一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据查,有关政策规定只对土改前剥削阶级出典的房屋不予保护;至于土改后,不属于劳动人民的合法的典当关系则应予承认。

22

1988.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23

1988.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人民法院处理未被改造的出典房屋纠纷案件,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期限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对于未超过规定回赎期限的,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24

1988.10.17







1988.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张顺芬与李家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中约定该房屋如倒塌,修理费暂由李家垫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坏倒塌时,张顺芬不在当地,李家利用旧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约定,双方仍是典当关系,不发生原房主产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张顺芳于1982年起诉要求回赎,应予准许。但应按约定付足典价,并对李家重建时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略)

25

1989.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6

1990.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典当的房屋入股只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27

1990.7.25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28

1991.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

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29

1992.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

30

1992.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个人不得经营带有金融业务性质的典当业。

31

199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

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承典人黄生彦(黄长明之父)住房困难,在解除双方房屋典当关系的同时,判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1979年2月2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并不抵触。以后,因黄家长期拖欠房租,将临街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并转租他人,一、二审法院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亦无不当。而二审法院后来在原承典人黄生彦已经死亡,黄长明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再审改判不许谢元福、王琪回赎临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撤销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一 、二法院的判决。

32

199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33

199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34

1993.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讼争房屋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曾多次主张回赎。由于出典人与烟台市房管部门对如何计算回赎典价发生争议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回赎。我们意见,根据我院有关批复的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准予出典人回赎为宜。

35

1993.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按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因出典人三十余年未提出回赎,应作绝卖处理。

36

1993.12.4












1993.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建英与赵德芬、周涤安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据你院报告称,1945年吉寿山将自己承典张裕坤(下落不明)的现兰州市城关区山字台北街6号两间东房转典给李有福。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李有福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李有福对该房享有无期限的典权。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立据将该房转让给朱伯华。1979年朱伯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91年房屋产权换证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报无异议后,为朱伯华颁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据此,我们认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所立转让字据可视为典权让与行为,并非该房所有权的转让,即李有福脱离典的关系,由受让人朱伯华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后经登报公告无异议后,朱伯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现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华对该房主张回赎,不应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归朱伯华所有。


按照土改时的政策,剥削阶级的典权应予废除和土改前剥削阶级出典的房屋不予保护的原则

37

1984.8.3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房屋问题

(58)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

  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38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39

2004.10.25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的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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