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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精解

更新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4148 次 标签: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篇) 物权法精解 云讼专题 物权精解

文章摘要:

《物权法》精解——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篇)解读!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回目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回目录

1.什么是《物权法》立法目的、作用与调整对象? 

2.什么是物权

3.物权、债权和财产权区别有哪些?

4.什么是物权基本原则

4.1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4.2什么是物权绝对原则

4.3什么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4.4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

4.5什么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5.什么是

5.1什么是动产和不动产? 

5.2什么是主物和从物? 

5.3什么是原物和孳息?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回目录

1.什么是物权变动? 

2.什么是取得时效?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回目录

第二节 动产交付     回目录

1.什么是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2.什么是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回目录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回目录

第二编 所有权 回目录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回目录

1.什么是所有权

2.什么是征收? 

3.什么是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回目录

1.什么是国家所有权? 

2.什么是集体所有权? 

3.什么是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回目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回目录

1.什么是不动产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处理依据和原则有哪些?

3.相邻关系类型有哪些?

3.1什么是水相邻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3.2什么是相邻地使用相邻关系

3.3什么是营缮邻地相邻关系

3.4什么是相邻安全关系

3.5什么是建筑物与土地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回目录

1.什么是共有? 

2.什么是按份共有? 

3.什么是共同共有? 

4.共有关系处理规则有哪些?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回目录

1.什么是善意取得? 

2.什么是拾得遗失物? 

3.什么是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第三编 用益物权  回目录

第十章 一般规定  回目录

·什么是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略】 回目录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回目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回目录

第十四章  地役权  回目录

第四编  担保物权【略】 回目录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回目录

第十六章 抵押权  回目录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回目录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回目录

第十七章 质权  回目录

第一节 动产质权  回目录

第二节 权利质权 回目录

第十八章 留置权  回目录

第五编 占有  回目录

第十九章 占有  回目录

1.什么是占有

2.占有效力有哪些? 

3.占有保护有哪些规定?

附 则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节录)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另一种意见: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10、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于其他权利。 

  11、在处理业主专有权、共有权以及业主撤销权等纠纷时,应坚持保护业主个体权利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并重的原则,既要避免因业主个体权利绝对化而损害共同利益,也要防止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名损害业主合法权利,要在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业主共同关系的和谐稳定。 

  12、在审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转让合同符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 

  13、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1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