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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更新时间:2016-12-11   浏览次数:1509 次 标签: 伪造有价票证罪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章摘要: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1】伪造单位对外发行具有经济价值、可流通的票证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单位有价票证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